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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五、受…
  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受有…
  4. 行政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5.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6.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報告。
  7. 行政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
  8.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6條 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
  9.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10.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6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11.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第6條 語發中心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認證考試。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核定後公告實施。
  14.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應由客家委員會檢具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資格之名冊,報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15. 行政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16.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置處長。二、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置主任。前項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得置副處…
  1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
  1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1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之職稱,如不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之職稱辦理時,由其主計機構擬具相當職稱,層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送該部備查。
  2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
  21.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第6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22.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應揭櫫國家長期發展願景,有效掌握國家長程發展及建設方向,以凝聚全民共識,發揮引導與整合各機關相關政策、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功能。
  23.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應以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為範圍,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其所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就其中所列使命、願景及關鍵策略目標作為進一步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編製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各年度歲出概算之依據。前項屬於行政院所屬…
  24. 行政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6條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
  25.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主…
  26.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27.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28.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
  29.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30.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6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