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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 200 頁-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7條 公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為持續改進及發展教育品質,應建立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並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作為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8條 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教學品質保證規定。二、教學品質保證組織及運作。三、教育目標。四、教學品質保證項目及指標。教學品質保證項目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教學單位之發展、經營及改善。(二)教師及教學。(三…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9條 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評鑑:委託專業評鑑機構,執行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之評鑑作業。二、認可:學校自辦前條之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後,向專業評鑑機構申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0條 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私立學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1條 原住民專班之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原住民專班之更名、整併或停招,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2條 原住民專班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前項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得納入核定次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之依據。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11條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部為瞭解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得至學校訪視,學校應予配合,並依本部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0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三、獲有博士學…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1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2條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3條 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4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5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6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7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
- 行政學位授予法 第19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施行前,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大學、其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授予學位依原規定辦理。
- 行政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績優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