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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 200 頁-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7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由受託或銷售機構就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文件依第二十條第一項金融總會所定規範審查後,始得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對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一、發行機構或…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各款文件,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資訊揭露及相關規範審查通過後,經由受託或銷售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經…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9條 …或銷售對象者,其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並應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本會備查:一、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簽訂之契約範本。二、發行人或總代…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0條 …審查費用、異議、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組成人員至少應包括:一、獨立董事或董事一名。二、財務主…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1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經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應於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2條 受託或銷售機構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3條 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前,應向投資人說明下列事項:一、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二、該境外結…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4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二、使人誤…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5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或受託或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9-3條 …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下: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分行、子銀行,得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之授信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1條 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業務往來,應具備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確實評估各交易之風險,以保障資產安全。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但匯出及匯入款業務不包括未經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或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業務往來,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總機構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含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與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施。三、最近一年度總機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前項業務往來對象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經營信用卡、轉帳卡跨行資訊交換及資金清算業務之機構,為信用卡或轉帳卡之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刷卡消費之收單業務。二、提供交易授權及清算服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二年以上。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及經驗。六、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且該分支機構在申請前一年內未有重大違規或金融檢查發現缺失事項尚未改善之情事。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九、已設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之營運及法令遵循情形。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分行經理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七、每年度應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八、分行經理變更前,應先檢具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第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及經驗。六、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且該分支機構在申請前一年內未有重大違規或金融檢查發現缺失事項尚未改善之情事。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八、已於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營運及法令遵循情形。九、擔任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十、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學經歷資料。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灣地區銀行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一、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二、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三、解散或停止營業。四、變更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五、變更銀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