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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18條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礦場關閉計畫五份。二、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者,為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者,為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同意文件。
  2.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5條 …置圖十份。三、採礦場礦業用地載明租賃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或自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份。四、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土石者,免附。五、原領採礦執照。六、申請批註採取土石區域面積計算表二…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管理。二、第二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分類標準之雜項設施管理,公用物品之請購、檢查、保管、核發登記、報銷及廢品處理,宿舍之借用與管理及及公教住宅輔購。三、…
  4.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1條 …展需要,得選定地點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與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劃設土石採取專區。前項土石採取專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之私有…
  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9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規費繳納收據。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前項申請人申…
  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4條 …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前項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
  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之。土石採取人因變更致受有損失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合理之補償。
  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4條 …三十四條規定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而不遵行。七、未依規定繳納公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八、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九、未依第四十八條規定繳納環境維護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於一個月內補繳,而未依…
  1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8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11.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具合夥契約,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1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1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6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1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2條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三、設…
  1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十、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儲存石油,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無須請領使用執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構造物。十一、液化石油…
  1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1條 …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度予以補償。依法設有石…
  17.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核准者,於本法第三十三…
  18.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執行。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三、安置計畫之執行。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六、需用土地之租賃。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九、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
  19. 行政地質法 第1條 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特制定本法。
  20. 行政地質法 第3條 …基地地質調查:指為特定目的所涉及之區域而進行之地質調查。七、土地開發行為:指資源開發、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天然災害整治或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發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八、地質資料管理:指地質調查所獲之各種型式紀…
  21. 行政地質法 第6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22. 行政地質法 第8條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地區土地之開發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質調查。
  23. 行政地質法 第13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24. 行政地質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地質觀測設施設置或地質災害鑑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
  25. 行政地質法 第17條 …料;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提供原始地質資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定期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地質資料之所有人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
  26.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
  27.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3條 …方式辦理:一、區域調查之進行,應蒐集與分析既存地質資料,並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透過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二、細部調查之進行,應基於區域地質資料辦理細部調查規劃。三、現地調查之內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
  28.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料比對及現場實地查核;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基地基本資料。二、開發行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三、區域地質圖…
  29.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二、細部調查:(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係。(三)地質特性: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及相關地質構造。
  30.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8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