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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 200 頁-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來之現況使用私有土地權利人,申請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七百元。
-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新臺幣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條 …樓地板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板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車庫及停車場等類似場所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人群聚集之公共走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條 …、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風力係數: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所使用之風壓係數及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九、橫風向之風力:建築物應檢核避免在設計風速內,發生渦散頻率與建築物自然頻率接近而產生之共振及空氣動力不穩定現象。於不產生…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5條 …方法,依規範規定。三、降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裝置之使用:提出詳細設計資料,並證明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值在容許值以內者,得採用降低建築物側向加速度之裝置。四、評估建築物側向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2條 …產生塑性變形,其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其韌性容量。二、建築物結構體、非結構構材及設備,應設計、建造使其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三、地震力應假設橫向作用於基面以上各層樓板及屋頂。四、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1條 …殊之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地盤種類之判定方法依規範規定。使用反應譜時,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但設計周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9-2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得使用隔震消能系統,並依規範規定設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5條 …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設置地震記錄儀,並於建築物使用時保管之,地震後由地震測報主管機關或地震研究機構或建築研究機構收集紀錄存查。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需要設置地震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7條 …種載重作用下,基礎本身及鄰接建築物應不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所產生之基礎沉陷應符合本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4條 …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8條 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相鄰建築物不同時興建,後建者應設計防止因開挖或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89條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0-2條 …當之保護措施。臨時性之地層改良施工,不得影響原有構造物之長期使用功能。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2條 …續牆基礎,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實者,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牆基礎。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1-1條 …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3條 …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8條 …物各木構材及結合部,須檢討其變形,不得影響建築物之安全及妨礙使用。三、結構物各部分須考慮結構計算時之假設、施工之不當、材料之不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木構材須加補強。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2條 …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一)結構物之桿件、接頭及接合器,其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1條 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結構用鋼板、棒鋼、型鋼、結構用鋼管、鑄鋼件、螺栓、墊片、螺帽、剪力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2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不同類鋼材如未特別規定,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以銲接為主接合之鋼結構,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性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3條 …Kλ)與其迴轉半徑(r)之比(Kλ/r),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87-1條 使用高強度螺栓於接合設計時,得視需要採用承壓型接合設計或摩阻型接合設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87-3條 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3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應能在使用環境下承受各種規定載重,並滿足安全及適用性之需求。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4條 …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6條 結構物或其構材之使用安全,如有疑慮時,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依設計規範規定之方法對其強度予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