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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 200 頁-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三、具三年以上…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參加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2條 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三年以上…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參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7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1條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二年,其設置期間未滿一年者,…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6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條 …及宣導。九、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國際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員訓練。十、其他有關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5條 …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7條 …對於前二項查證或命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機關及人員對於查證所知之工商及軍事秘密,應予保密。各級主管機關為查證工作時,發現土壤、底泥或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響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者,得準用第十五…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9條 …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0條 …)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檢測報告簽署、資料提報、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5條 …予以相當之補償,或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六、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員活動。七、移除或清理污染物。八、其他應變必要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應變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7條 …之管制行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5條 …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4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2條 …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檢測報告簽署、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規定。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核定之清理或污染防治…
- 行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5條 …採樣布點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方法、檢測項目及採樣作業人員安全維護等事項,並應包含第八條第二款之說明。採樣計畫書內容變更時,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
- 行政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12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預算或人員編制等因素無法辦理相關土地管理措施者,於知悉其土地遭受污染時,依本法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指示,辦理污染物移除及整治作業,主管機關得認定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3條 公聽會之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