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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 200 頁-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6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三千元。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6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行。四、原住民族學術…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6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前二項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
-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6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
- 行政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第6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基金會審查,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核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及公開頒獎表揚。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及第四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罷免程序,以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同意辦理。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三、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四、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八、…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6條 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表揚。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6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6條 代表人是否受有報酬及其內容,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16條 申請文件之送達,以書件或物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6條 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依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6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認證標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標記:一、有前條專用權證書經註銷之情事。二、其他不應授與而授與認證標記之情事。
-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6條 劃設小組為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須進入或通過相關土地實施勘查或繪製作業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予以配合。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或其他法律明定需經相關機關同意者,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同…
- 行政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任務如下:一、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年度執行計畫(草案)之研…
- 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全國客家會議、地方客家事務相關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