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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4條 生活重建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居家式或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4條 心理重建應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訂定心理重建計畫及運用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方式提供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0條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1條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2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3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4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5條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分為日間式照顧、夜間式照顧及全日住宿式照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十八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6條 日間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以作業設施服務及開設課程活動之方式辦理。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應由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精神照護機構提供,並依相關規定之方式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7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一、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二、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三、休閒生活服務。四、健康促進服務。五、社區適應服務。六、其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8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9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4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4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一、照顧計畫之訂定。二、照顧人力之媒合。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四、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五、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六、教育訓練之舉辦。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具有家…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4條 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4條 復康巴士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團體。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4條 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各級學校或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四、臨時及短期照顧: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14條 (刪除)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24條 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服務內容涉及各專業人員法規所定業務者,應依各該專業人員法規辦理。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建立輔具使用、管理、追蹤及回收獎勵措施,並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移撥或贈與。
-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一)低…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轄區內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三、申請人應持身心障礙…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戶政事務所。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六、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七、其他團體或專…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應全數供作促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經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