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1 / 200 頁-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0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1條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2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3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5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國立大學校院不得…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6條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敏感地區實驗林地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國立陽明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0條 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經許可者,三年內未完成籌設及立案或改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實驗教育計畫及學校設立或改制之許可。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1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前項申請,應擬…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2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辦理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最近一次評鑑,符合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之規定,且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二、因應整體教育創新或發展政策、學校…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3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辦理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以校長為計畫主持人。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4條 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5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前項停辦或不續辦之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6條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整頓改善。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五、停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