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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對委託人委託買入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應依本規則、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及與委託人之約定為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境外…
  3.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條 …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4.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3-1條 本規則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高資產客戶之法人或自然人: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證券商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
  5.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核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6.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為之。前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所,係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稱外國店頭市場,係指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
  7.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並應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一、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二、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出…
  8.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6-1條 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送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並轉送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自有資本適足率:申請前半年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率逾百分之二百。二、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最近期經會…
  9.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6-2條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得就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之商品自定類型化審查之規範,依該自定之內部規範辦理,不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所定之規定。…
  10.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商依照前條第二項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與境內代理人以約定或書面確認下列事項:一、於金融商品存續期間,除以英文提供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外,應另以中文提供重要商品特性、風險屬性及商品參考價格資料等金融商品…
  11.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6-4條 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客戶委託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建立…
  12.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四、受…
  13.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始得接受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前項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如下:一、簽訂受託契約之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事項。二、受託買賣雙方應行遵守事項。三、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
  14.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二、委託人為未成年者,…
  15.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外,應於委託人開戶前指派業務人員說明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且應交付風險預告書,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委託人簽章存執。前項證券商解說風險作業採電子化…
  16.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證券商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委託人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
  17.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就委託人買賣之標的種類分別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其應揭露之…
  18.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傳真、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依規定保存客戶委託紀錄。前項委託書應載…
  19.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經其推介者,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推介外國有價證券,除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另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所提供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
  20.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接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21.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自有資金先行買入該有價證券,再以受託買賣方式賣予委託人。二、投資標的之發行條件限制投資人於發行後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前贖回或出售該投資標的,或未有該限制者,證券商不得另行…
  22.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23.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24.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前項買賣報…
  25.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款券之交割應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前項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應由證券商報請公會備查,變更時亦同。
  26.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其往來銀行開設交割專戶。證券商得經委託人同意將其委託指定以外幣買進、賣出之交割款項,或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應收款項留存於證券商於國內往來之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專戶(以下簡稱客戶…
  27.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與委託人以書面約定,於委託人結清某一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巿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證券商應於每月對帳單中揭露委託人轉…
  28.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
  29.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
  30.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及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