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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費收入。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五、園區管理費收入。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九、其他有關收入。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款。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6.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6條 …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評鑑分類,應成立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評鑑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評鑑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鑑分類之決定,並公告評鑑分類之結果。第一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依商…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八款所規定事項,得設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服務站所。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整後轉售之貨品。前項所稱簡單加工,指未使該貨品實質轉型之加工作業。前項實質轉型,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核;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定之…
  10.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1-1條 銀樓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11.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12.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
  13.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五、法律責任…
  14.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4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支援憑證政策之名稱,並提供該憑證政策之物件識別碼及應載明補充其作業基準內容之其他重要文件。
  15.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參與認證服務運作及維持之重要成員及其分工;如係以委外方式參與提供服務者,並應載明受任者之名稱或資格。
  16.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可供用戶或信賴憑證者報告遺失私密金鑰等事件及諮詢作業基準疑義之聯絡電話、郵遞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17.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7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用戶應注意事項:一、確保在申請憑證時所提供之資訊正確無誤。二、用戶需自行產製金鑰時,安全的產製並保管其私密金鑰。三、遵守對於金鑰及憑證之使用限制。四、就私密金鑰資料外洩或遺失等事件作出通知…
  18.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8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信賴憑證者之注意事項:一、驗證數位簽章之責任。二、僅於憑證使用目的範圍內信賴該憑證。三、查驗憑證狀態。四、了解有關憑證機構法律責任之條款。
  19.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9條 …存庫之維護及營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憑證、憑證狀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憑證政策等資訊之公布方法。二、前揭資訊公布之頻率或時間。三、儲存庫之接取控管。
  20.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0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作業基準變更時通知之方法。
  21.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1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
  22.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2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就所提供之認證服務或憑證之使用所生糾紛之處理程序及所適用之法律。
  23.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3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用戶是否得請求退費;用戶得請求退費者,並應載明請求退費之程序。
  24.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4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稽核或評核事項:一、稽核或評核之頻率。二、進行稽核或評核人員之資格。三、稽核或評核人員中立性之確保。四、稽核或評核之範圍。五、對於稽核或評核結果之因應方式。六、稽核或評核報告公開之範圍及方…
  25.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維持資訊保密之方法:一、應為機密資訊之種類。二、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項。
  26.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所採用之命名規則。
  27.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7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證明擁有與所登記之公開金鑰相對應私密金鑰之方式。
  28.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8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身分鑑別之要件及程序。
  29.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9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機構於廢止憑證及暫時停用憑證申請時,安全識別及鑑別用戶之程序。
  30.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0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各種憑證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