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6條 法規: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11-1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可供用戶或信賴憑證者報告遺失私密金鑰等事件及諮詢作業基準疑義之聯絡電話、郵遞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