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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9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2.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1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3.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2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
  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5.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6.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款所稱社會福利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二、經長期照顧服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
  7.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應擬訂興辦事業計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經首長核定後…
  8.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得委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9.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
  1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核准及撤銷,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11.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前項私法人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1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
  1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5條 一自來水事業經營二個以上供水地區之供水者,應依各該供水地區分別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1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二、淨水之方法。三、設計年限。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七、設計圖…
  1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事業之緣起。二、供水區域及附圖。三、計劃經費及財源。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七、民營…
  1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8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四、供水區域與其…
  1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9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逾期駁回其申請案。
  1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0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
  1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駁回或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均應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同案之水權登記。
  2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2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必要時得查詢申請人或會同實地查勘。
  21.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3條 內政部、經濟部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同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
  2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工程設施完成十五日內,填具施工報告,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定期派員查驗,查驗合格後,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
  2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5條 …驗之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發現有未符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九十日內改正完成,經複驗合格後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前項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經查驗認與正常供水及公共衛生尚無妨礙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准興辦自來水業…
  2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6條 …、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應歸併之自…
  2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7條 已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註銷專營權證之自來水事業仍擅自經營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罰之。
  2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8條 自來水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應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一致,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時,應同時申請換發事業執照。
  2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2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0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展延,對於公民營自來水事業均以十年為一期。
  2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核准展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換發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
  3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2條 民營自來水事業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期限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展延之申請,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