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2條 民營自來水事業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期限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展延之申請,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