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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 200 頁-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一、稽核前訪談。二、現場實地稽核。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四、其他有關支援服務事項。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二、各類廢品處理。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刪除)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分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分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三、本分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6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6條 本辦法之水電優待費用,由輔導會編列預算,並由水電事業機構定期出具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向輔導會請款。
-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6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發。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
- 行政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第6條 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申請:一、申請書。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