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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2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一、社區式物理治療:(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之訓練及指導、健康體能。二、社區式職能治療:(一)職能治…
  2.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3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3.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4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4.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5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專業人員,應具有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資格。物理治療師(生)及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5.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6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6.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7條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四、輔具諮詢服務。五、輔具維修服務。六、輔具回收服務。七、輔具租借服務。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九、輔具展…
  7.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8條 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四、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
  8.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9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9.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54條 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三、製作個案紀錄。
  10.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八款所稱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內容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
  11.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74條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四、宣導法律常識。
  12.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84條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
  13.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4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設置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相關醫護人力。
  14.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4條 膳食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負責膳食人員應領有餐飲技術士證照,每年並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二、定期實施供膳人員營養及衛生教育之訓練。三、每餐每樣食物至少留一百公克檢體一份,並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四、不…
  15.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7. 行政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內容,包括家庭倫理、親子溝通、人際關係、老人身心特性與疾病之認識及如何與老人相處等相關課程。前項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4條 受接管機構應自接管日起即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19. 行政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者,應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函影本。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三、捐助章程影本。四、代表人簡歷表。五、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0. 行政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歇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一、受補助人死亡。二、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五、受補助人應徵…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輔具評估人員應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二、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三、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聽…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前條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一、秉持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之精神,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二、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與權利,及協助其權益倡導。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並協助服務對象達到充權之目標。四…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4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服務契約內容應包括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及不得拒絕服務。二、擬定服務計畫,並以服務對象意願及需求作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