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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或經學校錄取後申請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一、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現在…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入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或香港、澳門、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二、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影本。前項第一款大…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3條 學校發現大陸地區學生有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前項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本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9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1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招生委員會應就大陸地區學生就學權益、助學措施、醫療及傷害保險、生活輔導等各項資訊,編印就學服務參考手冊,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其就學。大陸地區學生入學後,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住宿、…
  11.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0條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
  13.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14.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2條 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
  15.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3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
  16.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4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17.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18.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五、名…
  21.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
  22.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2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23.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0條 第七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
  26.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1條 第八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之內容項目,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27.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10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30.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