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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 200 頁-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2條 …如下:一、客房出租。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3條 觀光旅館等級,按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及服務方式區分之。觀光旅館之建築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4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5條 …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6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7條 …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0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3條 …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該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已充任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5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1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4條 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5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6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7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8條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1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 …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7條 …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8條 …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3條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三、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四、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五、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6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旅行業之設立、發照…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國民旅舍或觀光遊樂業務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或指定之觀光地區內,原依…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條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