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200 頁-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給與除醫療費補助外,應於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撫卹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核給法定給與後,由情報人員隸屬機關發給。
-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1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但本辦法第十一條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0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依據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一、喪失人身自由未滿五年者,二十萬元。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1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有下列之財產損失,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舉證,並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認可者,核實補償:一、判決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所列舉沒入之財產及併科之罰金。二、其他確為情報協助人員所有而無法回復且未…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1-1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2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醫療費,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3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4條 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協助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前項經費每一失事…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5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時,應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十萬元之一次補償金。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7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得申請訴訟補助,延聘律師之員額及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以一位為限,其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8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失業,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依下列方式給予救助:一、未領受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且未同時領受第四條第一項第…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9條 情報協助人員於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死亡時,應即停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並不得再依同一事由領受本辦法其他死亡補償金。情報協助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精神撫慰金已存管於國庫專戶者,視為情報協…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21條 傷害、住院慰撫金、醫療費、失能補償金、涉訟救助費、失業救助費、喪失人身自由精神撫慰金、獲釋慰問金及財產損害補償金由情報協助人員領受之。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補償金、死亡補償金、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由…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無立即明顯之影響者,應即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二、具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1條 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案名稱。二、案情。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3條 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一、無配合意願。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三、隱瞞案情。四、消極抗拒。五、無具體成效。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4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反制間諜工作,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撫卹金、補償金及慰問金等,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八條(以下簡稱本法)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報送資訊之評鑑、運用情形,應告知原報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對依本辦法彙送情資表現績優之情報機關或個人,主管機關得依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