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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3條 …廠家說明書指示,或針對修改提出說明,並於現場有標識說明。輸配電業管制之電度表等設備接續,應經該電業同意。五、連接至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間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進屋線,應…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4條 …困難,以電力監控系統或其他卸載措施能確保匯流排不會超載,並經電業檢驗通過者,不在此限:1.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應為匯流排安培容量以下。2.若有二個電源,經常電源與另一…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04條 …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地點。六、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七、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05條 …過二‧五米,最低不低於一‧五米。二、電度表應裝設於門口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處,且該處具安全性,可利於操作及維護。三、電度表裝設應垂直、穩固,以免影響其準確性。四、電度表裝設於室外者,應置於防雨型封閉箱體內,所有低壓引接線應…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08條 …。但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儲能系統併接於高壓以上之輸配電線路,經電業同意得不適用。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0條 …理:一、變比器應為計量專用。電度表共用變比器計量者,應經輸配電業同意。二、比壓器之一次側各極不得裝設熔線。三、變比器皆應依第三種接地辦理。四、電度表之變比器應裝設於具有耐燃性,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設備共同裝設於可…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2條 …護業與該甲級電器承裝業試驗。有特殊需求須於現場組裝,並經輸配電業同意者,亦得適用之。三、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裝用。該設備內之比壓器、…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3條 …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9.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5條 …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前項經停止供電、供水者,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事項。二、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五、有關授信機構之業務事項。六、有關檢疫及檢驗之業務事項。前項分支單位,以集中園管局或分局內辦公為原則。
  11.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
  13.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程範圍規定如下: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
  14.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15.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合格承裝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
  16.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施行前之規定。甲專級承裝業承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程,限於電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包之配電外線工程。
  17.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續行或承攬電業設備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工程及業務。但受限期改善之通知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續施工。
  18.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承裝業承攬之電氣工程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
  19.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
  20.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
  21.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登記,經同意核發電業執照者,其登記費應於核發電業執照時按其實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登記費經計算,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者,以…
  22.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
  23.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電業申請換發、補發電業執照者,除屬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情形得免繳證照費外,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目的為提供人員從事裝設、操作,或維護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及相關設備時之實務安全防護。本規則包括在條文規定狀況下從業人員及大眾之安全所必要之基本規定。本規則非作為設計規範或指導手冊。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導體(線)與通訊導線及設備,及…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操作、維護及更換維修,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執行本規則所涵蓋之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符合第六章荷重及第七章機械強度規定之支持…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僅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三、接戶點:指電業供電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四、設備:指作為供電或通訊系統之一部分,或與該類系統連接之配件、裝置、用電器具、燈具、機具及類似物件之通用名詞。五、供電設備:…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3條 供電線路與鄰近管路或線路設施間感應電壓之控制,由電業與相關業者協議處理。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準化:不同類別導體(線)裝設位置之相對高低,其標準化得由相關電業協議定之。二、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互相跨越或掛於同一支持物:供電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但架空地線內附光纖電纜當通訊線路使用者,不在此限。三、不同電壓等級供電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