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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1條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2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三、通緝中。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犯內亂、…
  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一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就養區分如下: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
  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由輔導會視榮家安置能量及運用狀況,訂定安置就養優先順序(如附件一、二)。
  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四、年滿六十一歲。前項第一款至第…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現有固定職業。四、申請人…
  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9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派員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並得向相關機關(構)、學…
  1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0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1條 輔導會對於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每年定期辦理驗證。
  1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如附件四)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3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失效,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或經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程度變更,致未符合第四…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4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前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安置就養之情形者,由榮服處或榮家自查證屬實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
  1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5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二、年滿六十一歲。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7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設有部分供給制設備之榮家申請。榮家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其能補正者…
  1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1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0-1條 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
  2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21. 行政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5條 …對象者,不予免繳。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無職業者,準用前項規定。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特設榮民服務處,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2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榮民服務處,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與就學服務資源之連結及轉介。二、退除役官兵之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及善後處理。三、退除役官兵之急難救…
  27.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事業機構為移轉民營於逕行轉為民營公司型態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民間投資人合組之民營公司之股權。
  2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特設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