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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飛航規則 第27條 …: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向右方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三、超越:被超越之航空器或船隻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3條 …被管控時,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其自動追蹤機制得採用不同時間之間隔。一、飛機最大起飛重量超過四萬五千五百公斤且座位數超過十九座者。二、飛航管制機構取得飛機位置報告時間之間隔大於十五分鐘者。前項但書所稱風險評估程序,應足以顯…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驗或恢復資格考驗外,應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執行二次適職性考驗,其間隔應在四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且二次考驗內容不得完全相同。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0條 …之協調。客艙組員定期複訓應每二十四個月內執行二次,二次複訓之間隔時間應於八個月以上十六個月以下。航空器使用人應每二十四個月執行客艙組員危險物品複訓,以確保客艙組員能分辨可能攜入客艙內之各類危險品,並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理…
  5.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29條 …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但阿拉伯數字「1」之字寬,不在此限。
  6. 行政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民航局核准之替代方式辦理。前項障礙燈設置方式及各層閃光之時間間隔應符合附件二規定。第一項以外其他區域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高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架空纜線支撐塔架應設置障礙燈並以油漆標示;其纜線得免設置球狀標記。
  7.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4條 …、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但直動式者為○‧○五公尺以上。三、具有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過捲預防裝置為電氣式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8.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4條 …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四、通往上方走道…
  9. 行政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0條 …之機能。二、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三、與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間隔,應保持在○.二公尺以上。過捲預防裝置如為電氣式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
  10. 行政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9條 …槽輪及其他與該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但直動式者為○‧○五公尺以上。三、具有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過捲預防裝置為電氣式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1. 行政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0條 …及其他與該吊具上方有接觸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其間隔為該起重機之額定速度(公尺/秒)之一‧五倍等值之長度(公尺)時,能確實動作發出警報之構造。但荷重之吊升或伸臂外伸之動作能以單一操作步驟停止者,為額定速度一倍…
  12.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1條 …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搬器地板邊緣須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間隔在四公分以內。但工程用升降機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四、升降路牆壁與搬器出入口地板前緣間隔,須在一二.五公分以下,但工程用升降機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五、出入…
  13.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5條 …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14.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0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1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條 雇主應依搬器構造及搬器之間隔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最大使用荷重,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
  1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6條 …線之措施。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1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8條 …。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離,應在鋼索直徑三倍以上。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1條 …辦理:一、設置於坑道、隧道、橋梁等供勞工通行之軌道,應於適當間隔處設置避難處所。但軌道側有相關空間,與軌道運行之機械無碰觸危險,或採人車分行管制措施者,不在此限。二、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碰觸勞工之虞時,應設置於車輛接近作…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3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不在此限。二、使用連接螺栓、連接桿或斜撐等,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三、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9條 …材或控索固定該設備頂部時,其數目應在三以上,其末端應固定且等間隔配置。六、以重力均衡方式固定者,為防止其平衡錘之移動,應確實固定於腳架。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7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7條 …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七、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八、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九、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2條 …動空氣煞車之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7條 …六十公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8條 …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等固定。
  28.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2條 …積之比例。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
  29. 行政森林保護辦法 第13條 …許可後,引火人應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30. 行政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第7條 …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五年以上之隔年作業。三、每年伐採面積不得超過該伐採列區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平均伐期齡所得之商數。四、伐木跡地應於作業完畢後,選擇適當樹種,配合造林季節,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