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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1 頁-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8條 考選部應分別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1條 …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條 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各機關師…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專門職業證書,分別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三)級、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8條 醫事人員除聘用住院醫師外,經依規定先派代理後,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醫事人員俸級之核敘依下列規定:一、依所任職務級別之最低俸級起敘。但領有較擬任職務級別高一級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以該職業證書所能擔任之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起敘。二、曾經依本條例銓敘審定高於擬任職務級別最低俸級或前款較高職…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醫事人員曾任與現任職務級別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務年資,除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核敘俸級或已依第七條規定採計為任用資格年資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依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核敘較高俸級者…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醫事人員考績獎懲,除本俸、年功俸之晉級以醫事職務級別為準外,餘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依本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有其他法律所定任用資格者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後,依新制定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定合格有案離職,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再任醫事人員,得比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但原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超過再任職務級別所列俸級範圍者,以該職務級別年功俸最高俸級辦理改任換敘;其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前項人員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俟…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依下列規定改任級別,並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一、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三)級。二、銓敘審定…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4條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各該任免權責機關或當事人服務機關之甄審委員會…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
- 考試銓敘部組織法 第2條 …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