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法規: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