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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45 頁-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四、…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三、…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一、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二、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二、人行…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0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1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2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7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9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地下水調查。四、土地使用調查。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六、道路交通量調查。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