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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增添…
  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但租用拖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
  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三、運費計付方式。四、聯運或…
  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
  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五、不得…
  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7條 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
  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不得塗改或借供他人使用。
  1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1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一、轉讓。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三、增加營業種類。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五、抵押…
  1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汽車運輸業應按期將左列報表,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核:一、運輸成績月報表。二、車輛狀況月報表。三、員工統計年報表。四、燃料消耗統計年報表。五、核定經營路線者,行駛路線年報表。六、營業報告書。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營業報告書,包括資…
  1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1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
  1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1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
  1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1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1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
  2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2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6條 …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依前條規定經營貨運服務者,不受本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有關貨運業立案程序、營運、運費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限制。
  2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
  2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2條 …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2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
  2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6條 …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
  2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7條 …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標明其公司行號名稱,懸掛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租賃費率表、汽車出租單樣本,並須有足夠之停放車輛場所,待客租賃。
  2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8條 …,得免辦理牌照繳銷。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免計停車位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2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5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2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6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3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6-1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