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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31 頁-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4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建造完成後經丈量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條 漁業人建造漁船或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汰建資格申請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規模為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者,應取得至少一艘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且一百噸以上相同漁業種類漁船汰舊噸數;建造漁船者,建造完成…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1條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2條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3條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4條 …安放龍骨或建造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下列漁船,應符合二○○七年漁業工作公約附錄三之起居艙規定(以下簡稱起居艙規定):一、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二、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且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漁船符合起居艙規定之證明文…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5條 …補足汰舊噸數之空間,不得作為魚艙使用;違反者,除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外,該魚艙空間之噸位並應補足汰舊噸數。第一項漁船建造完成後,不符合起居艙規定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第一項建造完成之漁船日後申請汰…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6條 …條第一項規定應補足之汰舊噸數,應以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相同漁業種類漁船之汰舊噸數補足。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遠洋漁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補足之汰舊噸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應有另一艘以上曾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相同洋區…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6條 在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海域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或鮪延繩釣漁船,不得以不同國際漁業組織名單漁船相互汰建。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7條 …汰建資格相同。前項但書之漁船屬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從事遠洋漁業之鮪延繩釣漁船,且改造同時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情形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一、取得改造後規模級別之汰建資格,並得保留原漁船汰建資格。二、改造後之…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8條 申請汰建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原有漁業證照。二、汰舊漁船之船籍註銷證明文件。三、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或經專案核准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證明文件。四、符合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金門馬祖漁船變更為貨船者,需檢附航政機關之相關證書。…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9條 …自漁船解體滅失之日起九年內有效。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獲准原經營漁業種類汰建資格者,自獲准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0條 …:一、漁船未滅失。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不予核發漁業證照。三、漁船申請解體時已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或核准休業期限。四、中央主管機關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限建後未取得汰建資格輸入之新式漁法漁船。五、漁船…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1條 現有漁船預定解體者,得先申請汰建新船。但新船造妥申請漁業證照前,應將舊船解體並註銷原領漁業證照。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2條 拖網、鮪延繩釣、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刺網等主漁業,不得登記為兼營漁業。已核准兼營拖網、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者,於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由主管機關將該兼營漁業逕予註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漁…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3條 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之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期申請換發者外,不核發新漁業證照。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漁船,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4條 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拖網、刺網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條 漁業證照登記之主漁業以一種為限,兼營漁業以三種為限。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1條 漁業證照不得申請登記為底刺網、流網或流刺網漁業,已登記者,於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變更登記為刺網漁業。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2條 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3條 漁業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4條 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保留一種主漁業及註銷其他漁業種類,並得保留該註銷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數與原漁船汰舊噸數相同。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之漁船滅失後,得申請分別保留各該漁業種類…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6條 經核准建造之漁船,應於核准之日起五年內建造完成申請漁業證照。逾期者,原核准失效。漁船於核准建造期限屆滿前,因故無法建造或與他船合併建造者,得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移轉他人或與他船合併繼續建造;其建造期限如下:一、移轉他…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7條 …完成下水之日至申請輸入之日止未超過十年。二、新建造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三、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於日後原船再回籍;或本準則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我…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0條 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漁業證照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繳納之證照費,規定如附表。
-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2條 舢舨漁筏經營之漁業種類及汰建、改造得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及拖網漁業。舢舨漁筏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變更登記主漁業為刺網漁業,並適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 行政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至己船,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四、加工船:指從事漁獲物加工業務,將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轉…
- 行政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赴北太平洋捕撈秋刀魚之漁船(以下簡稱秋刀魚漁船),以其漁業執照主漁業種類為魷釣,且兼營秋刀魚棒受網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