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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前項耗油量,按…
  2.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4條 …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三、外…
  3.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5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
  4.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7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規定如下: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
  5.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8條 汽車所有人應核退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經徵機關得先抵繳其積欠後,以剩餘費款退還之。
  6.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3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7.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條 …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
  8.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0條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
  9.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1條 客運汽車得進入桃園機場依下列規定營運,但不得任意攬客:一、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其載運包(租)車人預約之乘客者。二、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三、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其載運租車人預約之乘客及臨時向機…
  10.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3條 …班登記證:一、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二、自汽車出廠後首次領牌日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四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九百立方公分以上。但合格汽車數額不足需要時,得以出廠年份較新者優先。三、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
  11.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
  12.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6條 …,應依規定期間繳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接受車輛檢查;其逾越期限、文件複審或車輛檢查不合格者…
  13.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7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4.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9條 …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等相關公(工)會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條規定被推薦者,評定為績優駕駛人。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
  15.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0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額由一般申請人遞補。前項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
  16.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2條 …人擔任。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
  17.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8條 …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一、自汽車出廠後首次領牌日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二、臺北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
  18.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0條 …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執業登記證。四、行車執照。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六、最近六個月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19.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0. 行政車輛編用辦法 第2條 …座位,共五人座以下)。(三)依法享有豁免權者之各型車輛。二、汽車必要人員及修護設備。
  21. 行政車輛編用辦法 第7條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對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人員平時即應納入編用管理。但外國籍人員,不在此限。
  22.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23.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
  24.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人、班主任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六、土地及建築物可供汽車駕駛訓練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班舍教練場地平面圖(應標明場地教室面積,並標明辦公室、停車修護及安全衛生等設備位置)。七、組織章程及學則。前項…
  25.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於結業時立即陳報。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26.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
  27.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歷之一: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四、曾任汽車…
  28.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駕訓班應聘請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擔任各科教學,其資格為:一、汽車駕駛教練:年滿二十二歲,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教練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考…
  29.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證書。前項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
  30.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