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設備標準 第16條 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