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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6 頁-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在同一處所內,得與其依法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合併設置;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負責人得兼任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指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經指定地區或場所(下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為限。第一…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一、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廢(…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設置申請書並附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與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前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調整或變更後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至少一人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一、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二、應設置…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限。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十五條規定,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二…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於前項期間內尚未完成代理人設置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發生前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即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或熟悉廢(污)水處理操作管理之人員代理。廢(…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收集、處理、排放管線,有異常或有非核准之管線,應告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負責人,並簽章確認。(二)監督放流口進出道路、採樣平台通暢及告示牌座標標示之正確性及維護情形,並簽章確認。(三)監督放流口所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一、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二、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超過五十人,其負責人已兼任廢(污…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定處罰:一、一年內二次以上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二、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0條 …離五百公尺(臺灣本島以外地區為二百公尺)以下,屬位於已建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者,不在此限。三、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基地邊界與濕地邊界之直線距離五百公尺(臺灣本島以外地區為二百公尺)以下。但開發基地邊界與濕…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8條 …面積一公頃以上。(九)每月最大處理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興建、擴建或擴增處理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八目規定之一。(二)每日設計污水處理量六萬立方公尺以上…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2條 對於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3條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二、各級學校。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7條 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0條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或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主管機關得洽請大學校院擬具前項計畫,向主管機關…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3條 …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者。二、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4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實施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應先行向主管機關查詢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