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以下併稱推薦人)推薦: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二、各級學校。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