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以下併稱推薦人)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
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