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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5條 曾盛裝放射性物質之空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微量包件運送。一、包裝保養情況良好,且應予妥封。二、包裝結構體中之鈾或釷,其外表以無放射性之金屬或其他堅實材料所覆蓋。三、包裝內部非固著污染,在附表十三微量包件規定活度限值之…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6條 放射性物質以鐵路或道路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7條 鐵路或道路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裝載專用之託運物品,其鐵路車輛兩側,或道路車輛兩側及後側均應分別顯示圖六所示之標誌。車輛兩側無圍欄者,標誌可直接固定於載運容器上。載運容器如為體積龐大之罐槽或貨櫃…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8條 …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聯合國編號(見附表十四)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圖六標誌下半部白色底上,或使用圖七所示之標示牌,並將此附屬標示牌顯示於緊鄰各主標誌之位置。前項…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0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2條 放射性物質以船舶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4條 …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准。…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5條 放射性物質經由空中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9條 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規定之微量包件,且其內含放射性物質之活度限值在附表三之十分之一以下者,可交快遞作國內或國際遞送,並應遵守下列之規定:一、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託運人直接交寄。二、應由最快途徑遞送。三、應在包件外表面清楚耐久…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0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在運送途中有貯存必要時,應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5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6條 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四、丙型包件之設計。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7條 申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及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為一密封容器者,則為所包容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二、密封容器設計之詳細說明。三、依第十六條之品質保證…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8條 …包件及丙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包件中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及所發輻射之特性。二、設計之詳細說明,包括完整之工程圖,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製造之方法等。三、依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之乙(M)型包件之交運。二、裝有活度大於三千倍A1值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三千倍A2值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放射性物質乙(M)型包件之交運。上列活度以較低者為準。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4條 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以特殊用途船舶運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船舶資料及輻射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5條 涉及軍事任務在緊急狀況或作戰時,其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作業,不適用本規則。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轉讓或輸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原廠輻射安全測試中文或英文結果文件。二、型錄及圖說。三、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申請輸入登記備…
  2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輸入附表二第一欄或第二欄放射性物質者,應於取得前條輸入許可後,將該許可影本給與輸出國主管機關或輸出機構。申請人應於前項密封放射性物質港埠啟運作業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關:一、預定輸出日期。二、輸出…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轉讓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核種名稱、數量…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或第二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進行密封放射性物質港埠啟運作業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關及輸入國主管機關、接收人:一、預定輸出日期。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三、接收人姓名或名稱。四…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輸入或輸出之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託運人或運送人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經許可之託運人或運送人,於每批次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前,應檢具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放射性物質過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