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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7 頁-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審議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審議會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貿易署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3條 審議會為建議經濟部採行或不採行救濟措施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4條 經濟部同意審議會作成之採行救濟措施建議後,除採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救濟措施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六十日內依職權或與有關機關協商決定應採行救濟措施後公告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經濟部作成前項決定前,必要時得事先通知…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提出。對於第一項之申請,貿易署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8條 …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貿易署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 行政水利法 第83-2條 …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及審議第一項逕流分擔計畫,應設逕流分擔審議會為之。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逕流分擔審議會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2條 …格計算方式之核定前,應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審議會審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依第一項計算方式核定之價格變動時,應事先公告,並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價格計算項目估算致變動之價…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4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提報由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核定前,由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定、變更或廢止,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三條第二項辦理公告後之第五年。六、淨尖峰能力:指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研訂並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計算原則,所計算出之發電機組於尖峰用電時期之出力。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得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修正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
-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8條 …核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團體組成審議會,審定成本分攤方式。再生能源發電業與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未達二千瓩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其共同設置之相關權利義務,應…
-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9條 …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3條 …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7條 …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之。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期限。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應成立評量審議會,處理報名資格及試題之疑義等相關事項。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定全部或部分評量測驗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評量審議會確認無洩題之虞者,得採用原命題。
-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時,應成立評量審議會,處理報名資格及試題之疑義等相關事項。
-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決定全部或部分評量測驗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評量審議會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命題。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
-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