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