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3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8 頁
  1.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6條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
  2.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7條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
  3.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9條 審查小組如認受刑人依第二條提出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作成不予核准之審查意見:一、不符第二條或第五條之規定。二、未依第七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書或檢附相關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三、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
  4.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0條 審查小組依前二條作成之審查意見,應送請典獄長核定。受刑人之申請經核准者,外役監應指定返家探視期間並發給返家探視證明書;經不予核准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
  5.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1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應辦理講習,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其持用,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請其協助查訪。獲准返家探視之受刑人於探視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二、不得有違…
  6.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之返家探視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須變更始得為返家探視時,應經外役監核准始得變更。
  7.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並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外役監核定後取消或變更之:一、受刑人撤回申請,或探視對象撤回其同意。二、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三、…
  8.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4條 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外役監得運用科技設備,對其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9.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5條 外役監於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經查訪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知探視對象進行了解及協請聯繫受刑人:一、接獲前條科技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經判讀或查證認有通知之必要。二、受刑人未依規定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三、受刑人未…
  10.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6條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之外役監報告:一、因天災、不可避之事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外役監…
  11.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7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報。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
  12.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8條 外役監於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13.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9條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14. 行政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20條 返家探視旅費應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請求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資助。
  15. 行政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2條 …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五、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
  16. 行政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5條 …,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
  1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
  1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其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時,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
  1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監獄應劃定部分監房收容新入監之受刑人,在調查期間,於不妨礙發見個性之範圍內,施以集中管理,注意其語言動作,就其個性、心身狀況有關之情形予以紀錄,以供調查人員之參考。
  2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監獄對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依初步擬訂之作業處遇計畫,使其從事作業,以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作業。
  2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
  2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
  2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應按其階級運用教室、工場、監房等現有設備,予以分別處遇。
  2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2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遇有移送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用畢後接用新表,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而利查考。
  2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
  2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
  2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在監已受累進處遇之各級受刑人,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月,按其刑期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調整其類別,但其原級不變。調整後責任分數變更者,依受刑人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為調整類別後受刑人已抵…
  2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3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