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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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7條 …一次: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四、窺視孔…
  2.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前項工作…
  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3條 …應設置於通風良好場所。二、儲槽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危險物質。三、液化氣體之儲存不得超過該液化氣體之容量於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四、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
  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2條 …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5條 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再壓室,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1條 雇主應嚴禁與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減壓艙,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及正確滅火程序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7.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2條 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8.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所。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項情形,應協調貨方指派現場人員,負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採取應變處置等措施。雇主於從事第一項物質之裝卸作業時,除船方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8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通知作業勞工。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三、賽璐珞類。四、碳化鈣、磷化鈣。五、鎂粉、鋁粉。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七、二亞硫磺酸鈉。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三、乙醇、甲醇、二…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一、氫。二、乙炔、乙烯。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1條 …訂定下列事項: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四、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條 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0條 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3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1條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儲藏危險物或有害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並確認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二、使用軟管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2條 …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1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條 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4條 …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5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6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8條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