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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8條 …之股份、營業或財產。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2條 …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八、…
  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3條 …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
  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5條 …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
  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6條 …知者,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5條 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
  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6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
  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7條 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進行分割,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並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各該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公司依第三十五條…
  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8條 前三條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
  1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9條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1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0-1條 公司因合併、分割、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前項無形資產,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1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2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
  1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3條 …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第一項規定,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既存公司於計算可扣除之虧損時,應再按各…
  1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條 …要之財產,指讓與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公司分割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1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1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前項消滅公…
  1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5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
  1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6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該公司適用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該外國公司亦適用之。
  1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9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1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0條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20.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不予計收。
  21.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9條 …作廢,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報驗義務人因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申請換發新證書者,應繳回合格證書,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申請換發。補發或換發之新證書,應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22.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登錄範圍之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認可,不得辦理分割繼受。
  23. 行政水利法 第83-1條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24.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7條 …可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相關權利義務。再生水經營業之合併或分割,準用本條規定。
  25.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5條 …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時,民間機構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含樁位座標表、椿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其穿越空間範圍…
  26. 行政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7條 …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中小企業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4條 …項第三款規定之基層員工數及第四款規定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被分割或被收購公司應排除因併購而轉出之員工人數及其薪資給付總額;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應併計因併購而轉入之員工人數及其薪資給付總額…
  28.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及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處理之督導。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三、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
  29.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9條 …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立案執照。
  3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6條 …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