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8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20 頁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業衛生技師,且工作達三年以上。三、曾於勞工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或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管等職務達五年以上。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單位名稱、地址。二、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三、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四、執行之顧問人員及專任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姓名。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格及教育訓練等執行情形。二、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三、受服務之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結果。四、業務檢討及改進情形。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4條 …務工作,或顧問服務報告有虛偽不實。三、對因執行顧問服務而取得事業單位資訊或其服務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四、執行顧問服務過程,違反事業單位之規定或有其他損及其利益之情事。五、已於顧問機構離職,經顧問機構報備,或該機構未報…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業安全管理師。三、職業衛生管理師。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於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二、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6-1條 …業安全衛生法令所定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於出租或出借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其告知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內容,應包括可能引起之危害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應採取之措施。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協議: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依規定向其所…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1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0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一、職業災害之研究。二、職業疾病之防治。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
  1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0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21.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4條 …止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2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8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2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1條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
  24.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事業單位從事前項二款以上之作業,應同時符合各款作業之規定。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前…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條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1條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但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5-1條 …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事業單位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者: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二)事業單位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者:擬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