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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 200 頁-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6條 訓練機構應視任務需要,編定各班期訓練員額,報請海巡署核定後,通知各海岸巡防機關,依分配名額辦理選訓事宜。各海岸巡防機關應依分配之各班期訓練員額,遴選素行及體能狀況良好且適合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人員,於開訓一個月前,造冊送訓練…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6條 海巡機關得委託農業機關代為辦理海岸巡防人員漁獲鑑識等相關專業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6條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應建立相關情資窗口,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即時互為通報。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6條 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海巡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非法…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行政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一、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二、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五、民間團…
-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三、信託目的。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
-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
-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退伍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伍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第6條 (刪除)
- 行政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 行政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 行政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6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急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急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重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急重症醫學醫療事…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健康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自費健康檢查、推廣健康照護與預防醫學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三、其他有關健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