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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評鑑基準及等級區分標識,由交通部觀光署依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狀況、服務品質等訂定之。旅館業應將第一項規定之等級區分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
  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民間機構經營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旅館業或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9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6.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7.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
  8.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
  9.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10.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管理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修正仍未改善者。二、溫泉取供設備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11.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12.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13.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前項經營管理計畫…
  14.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溫泉取供事業得於經營許可期間屆滿之六個月前,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五年為…
  15.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16.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一、取供之溫泉不符溫泉標準之規定,未依限期改善者。二、溫泉水權經撤銷或廢止者。三、有應申請變更之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經通知限…
  17.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其周邊地區,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管理所擬訂之計畫。前項計畫年期為十年。
  18.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觀及遊憩設施規劃。八、溫泉取供設施及公共管線規劃。九、溫泉區經營管理與執行計畫。十、溫泉區建設實施進度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十一、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前項管理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溫泉區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19.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6條 …風景特定區經評定等級公告後,該管主管機關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20.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0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21.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6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
  22.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經營服務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或表揚。
  23.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3條 …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24.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
  2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2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
  2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條 …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
  2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條 …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2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0條 …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3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1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