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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3條 …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2.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4條 …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3.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受災旅宿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之: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旅宿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
  4.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9條 …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主管機關為監督補貼及貸款,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及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監督事項,得委由信保基金辦理。
  5.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10條 …補貼、信用保證及既有貸款展延之利息損失補貼金融機構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所需之補貼及作業經費,由交通部觀光局視需要依預算程序辦理。
  6.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後紓困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
  7.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8.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4條 …條所定地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補貼其所繳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百分之五十。前項房屋稅補貼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5條 受災觀光產業申請下列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得予利息補貼:一、週轉金。二、資本性融資。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
  10.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6條 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實際核貸之利率補貼之。前項利息補貼期限,週轉金為一年,資本性融資為三年。
  11.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8條 …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者,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其原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觀光產業計收。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為一年,資本性融…
  12. 行政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9條 …款之利息補貼、信用保證及既有貸款展延之利息損失補貼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13.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2條 …。十一、旅行服務設施。十二、高爾夫球練習場。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第一項應附設宴會廳、健身房及商店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14.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6條 …。十四、旅行服務設施。十五、高爾夫球練習場。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
  15. 行政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第3條 …設機構或營運機構應依捷運系統特性及考量路口交通狀況,協調道路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與其他運具共用之路口設置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措施。
  16. 行政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第5條 …理養護及費用;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車道線及行駛界線外,由該管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養護及費用。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共用車道及路口進行設施增減、移置或更動等維護與管理時,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17. 行政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第6條 …等緊急狀況時,營運機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修復,應通報該管道路主管機關。
  18. 行政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2條 …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指下列財產:一、政府出資取得之財產。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開發所取得之財產。三、民間投資後由政府取得之財產。
  19. 行政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4條 …:一、中央政府全額出資者或民間投資後由中央政府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二、各級政府依出資之比率持有者或民間投資後由各級政府取得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三、中央政府補助辦理,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
  20. 行政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9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為確保捷運系統永續營運,應循預算程序將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所產生之收益納入其設置之基金。
  21.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7條 …考核及協調。七、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之設立、管理及評鑑。八、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法查處、管理及評鑑之督導。九、就業通路之規劃、推動及管理。十、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22.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
  23.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 …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
  24.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5條 …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25.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6條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
  26.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7條 …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由協商委員簽名或蓋章。主管機關得於協議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協議書,法院應儘速審核,發還主管機關;不予核定者,應敘明理由。經法院核定之協議書,以給付金錢或其…
  27.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28.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1條 …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
  29.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2條 …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
  30.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3條 …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