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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6條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
  2.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3.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6條 公會應於每日曆年度(以下簡稱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4.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本會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或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等處分。
  5.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6.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7.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安定基金董事會職權如下:一、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二、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五、內部組…
  8.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得視需要委託具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或適當之機構協助處理。安定基金應訂定前項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之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
  9.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6條 評議委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10.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核。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
  11.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12.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參與者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
  13.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6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名單,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准駁決定或依本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前,應予保密。
  14.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協助設置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鼓勵相關數據與金融服務模組應用程式介面等資源之共享,以利研發金融科技創新應用。
  15.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6條 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使用園區辦公空間及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免方式及使用規範等,由執行機構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16.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17.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
  18.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19.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各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20.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21.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22.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班隊之課程規劃、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二、學(員)生召(退)訓、成績核算、畢(結)業及證照之發放。三、教學設施、場地、教具及教材籌建(購)之執行。四、師資之延聘及評鑑。五、各班隊交織教育及參觀見學…
  23.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24.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二、海洋生物外來種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三、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四、海洋生物多樣性種原庫…
  25. 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6.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6條 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政府推展國家海洋政策、各項相關施政計畫及措施。
  27.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28. 行政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總體海洋政策及制度之研究。二、國際與兩岸海洋政策及制度之研究。三、海洋事務相關國際法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研究。四、國際與兩岸海事、海洋法政、文化研究組織之合作及交流。五、海洋文…
  29.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6條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
  30.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6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