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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會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表,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會會務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應於年度結束後…
  2.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財產目錄總表內所列基金總額及不動產,非經董事會審核決議通過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
  3.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10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及分期請領之投資標的組合之績效表現,併同退撫儲金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之相關管理報表及會計報表,報監理會及本部備查後公告。
  5.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8.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監理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9.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8-1條 原私校退撫基金於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12.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所指定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之銀行。前項銀行之排名、可存放限額,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13.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0-1條 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其投資運用計畫、運用交易作業處理程序、各項投資運用比率與限制、投資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限額交易對象與風險管理措施、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限制等規定,由儲…
  14.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資項目,應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審定。
  15.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2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退撫儲金收益分配基準日,並於該日屆至後二個月內,辦理收益分配,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前項收益分配,依退撫儲金當年度損益乘以教職員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退撫儲金當…
  16.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3條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教職員查詢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積存金額及依前條規定計算分配之金額。
  17.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4條 受託金融機構應按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報儲金管理會。儲金管理會收受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所報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後,應按月連同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情形及其數額,報監理會…
  18.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5條 儲金管理會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或其他有損教職員利益之情事者,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監理會。
  19.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6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衡量保險人規模、清償能力、保戶服務系統、成本結構及商品特性等因素,公開評選得分較高之二家以上保險人承保年金保險業務,作為定期給付發放方式。儲金管理會審查保險人資格,應徵詢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
  20.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7條 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前,得要求保險人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派員當面說明。儲金管理會於核定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申請後,應通知承保保險人主動接洽教職員或…
  21.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8條 教職員或遺族以其他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購買本條例所定之年金保險時,應與保險人另行洽訂年金保險契約;其投保程序,依保險人規定辦理。
  22.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9條 儲金管理會為教職員或遺族辦理投保手續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3.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10條 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
  26.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教學。二、學生。三、總務。四、研究發展。五、產學合作。六、國際交流及合作。七、資訊處理。八、其他學校營運事項。
  29.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
  30.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學校得根據其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一、招生循環:包括招生策略、策略聯盟、入學管道分析、試務與宣導等之政策及程序。二、入學至畢業循環:包括註冊、學籍及成績管理、獎懲、獎助學金、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