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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藥品、酵母菌、乳酸菌、中│││健工業│草藥醫藥保健、衛生保健設備、醫療器材設││││備、醫藥級維他命、礦物質(已有專業公會││││者除外)之工業。││├──────┼───────────────────┼───┤│生技…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7條 …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二、第二科:電機及電器產品如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家用電器、配電器材、照明設備及相關重要零件組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場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三、第三…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器具類產品如無熔線開關、電風扇、小家電、插座及電氣類產品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配電器材、照明設備等相關零件組、電磁相容、安全標誌型式試驗等之檢(試)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九、報驗發證科:辦理進出口檢驗、…
  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分類標準之雜項設施管理,公用物品之請購、檢查、保管、核發登記、報銷及廢品處理,宿舍之借用與管理及及公教住宅輔購。三、第三科:財產、物品、…
  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二、第二科:本局與各分局電腦系統主機、機房設施、週邊網路等設備之規劃、建置、租購、運轉、維護及安全管理,中文環境、字型、字碼之規劃與管理,資訊應用諮詢及技術支援,資料庫系統與檔案之建置、管理、備存與回復,網際網路網站、…
  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三、使用機電、搬運或…
  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6條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依第六項規定完成整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
  8.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
  9.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公告周知及配置人員監視。
  10.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務事項。四、水源、貯水、導水、淨水、廢水處理、送配水機電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五、前款各項設備之修復及改善事項。六、檢漏、修漏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七、水質之檢驗及控制事項。八、營運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水表管理、裝修及違章…
  11.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1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之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構或法人。二、曾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法人。
  1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二、具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人員辦公室作息之空間,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三、置備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四、置符合第五條規定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1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業務主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工業技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二、具有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資格,曾從事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
  15.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代檢機構代行檢查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檢定合格。二、工程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領有工業技師執照者。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理三年以上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16.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17.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代檢機構應檢查儲油設備項目及判定基準如下:一、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二。二、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三。
  18.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錄。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19.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代檢機構應使代行檢查員於施行檢查前,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設備概況,既往檢查情形、相關法令規定,準備必要資料及檢查儀器、工作服與個人防護器等,並注意檢查安全。
  20.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代檢機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儲油設備外部或內部檢查收費上限基準如附表四。
  21. 行政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0條 …物品之申報內容,應一併提供工廠建築物內製造、加工或使用之機械設備配置圖(如附圖二)。
  2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2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2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25.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6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26.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一、擋油堤。二、消防設備。三、油水分離設備。四、接地設備。五、聯外道路。六、液位指示裝置。七、超高液位警報裝置。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應採用浮頂或裝設油氣回收設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附設有…
  27.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儲油設備油槽區應設有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儲油設備油槽區應明顯標示「嚴禁煙火」。
  28.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9條 儲油設備與外界相鄰應設地界圍牆,高度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但設在山區或海邊者得視地形需要設置隔離設施,不設地界圍牆。
  29.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三十公尺以上。三、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四、公路、鐵路(均限於幹線):(一…
  30.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儲油設備基地範圍內儲存聽裝、桶裝油品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自其地界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電線應保持之水平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