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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 200 頁- 行政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0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1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2條 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3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4條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5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資源,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明確區別。前項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除依法令規定入讀宗教研修學院外,宗教研修學院…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6條 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7條 宗教研修學院屬第二條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者,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
-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0條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存續合併者,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該合併計畫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後四個月內,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中之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予以修正,並應將原捐助章程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1條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為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之核轉時,應通知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為法人解散之處分,並由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通知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2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二、合併後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三、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名冊及其任期。四、合併後學校法人監…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3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合併變更組織者,合併後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未能於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應報核定之事項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向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申請,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准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合併計畫涉…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5條 第七條至前條規定,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申請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未指定之捐款依下列原則,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由本會分配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一、每年辦理分配,以一次為原則。二、本會每年自二月一日起,就前一年度捐贈總額及申請分配程序予以公告。三、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向…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指定捐贈之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者,本會不予收受及核轉。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四、重要規章之審核。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三、預算及決算表冊…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任之。本會得分組承辦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會相關業務。
- 行政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