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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 134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二、基金之資產。三、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四、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簡介。二、事業組織。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四、營運概況。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臺灣期…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三、就實際持有且可…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性金融商品應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利率、匯率或指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三、因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所持有以單一公司之股權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不得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一、公司章程。二、業務章則。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執照。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組織與同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前項專責部門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第一項專責部門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受託投資資產。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1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本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本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三、前款人員或本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二、經本會核准非在交…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國外者,經客戶同意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上開委託交…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