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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8條 …染環境。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五、棄置放射性物質。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
  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1條 …。六、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三年內完成清理。
  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
  7. 考試試場規則 第24條 …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