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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法 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2. 行政船員法 第46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蹤時,雇用人應按前項規定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
  3. 行政船員法 第49條 船長在服務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推定其為執行職務所致。但因其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受傷、患病或死亡者,不適用之。
  4. 行政船員法 第58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5. 行政船員法 第64條 船長在航行中,其僱用期限已屆滿,不得自行解除或中止其職務。
  6. 行政船員法 第67條 船長對於執行職務中之過失,應負責任;如主張無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7. 行政船員法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8. 行政船員法 第80條 …七十五條規定。五、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六、冒名頂替執行職務。七、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八、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九、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十、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
  9. 行政船員法 第84條 …項所定最低標準。四、擅自僱用不合格船員或不具船員資格人員執行職務。五、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船員偷渡人口。經許可僱用外國籍船員之雇用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許可。
  10. 行政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2條 …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用人得予資遣。
  11.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換發船舶相關證書。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文書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
  12. 行政船舶法 第100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
  1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具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14.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具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1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16.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1條 …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五、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六、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17.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2條 …漁船二等船副以上執業證書。(四)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五)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上。二、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應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並由主管機…
  1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片二張。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六、最近五年內連續擔任引水人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擔任引水人期間每年接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在職訓練合格證明。七、原領執業證書。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格…
  19.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名,並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二、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所載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外國籍船…
  20. 行政商港法 第50條 …理由不得拒絕查驗。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
  21.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年以上船長資歷,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或前條第五款之船舶於臺中港區內移泊六航次以上。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條 …練機構甲級船員電技員養成訓練班結業者。前項實習生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其屬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電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系科之本國籍或外國籍學生,並應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
  2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條 …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船舶機電…
  2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二、海岸巡防機關所屬艦艇之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一年以上。三、海軍退除役…
  2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0條 …、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行為。六、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擅替值勤之行為。七、遵照船上規定,不得有擅自離船或逾限回船之行為。八、依法接受傳詢,不得有隱瞞不報或虛偽陳述之行為。九、善保船員證件,不得…
  2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2條 …責,經發現其工作或行為足以妨礙航行安全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2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1條 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2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6條 …錨泊時,應於船首或指定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7條 …時,應於船長指定之工作崗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五、負責郵件之裝…
  3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0條 …評定考核之。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