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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6-1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得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應掣發收據,按月彙繳保險人…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掣發收據。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一併向保…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金融機構計算應加徵之滯納金金額,…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繳保險費。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人審查屬…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分別訂定。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定期撥付保險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退輔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一、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
  21.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4條 …工接受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之內容與時數,及志工保險、服務之日期、時數與內容、獎勵、照片,登載於紀錄冊。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紀錄冊之管理,建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3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複核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申請人對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核定,或依前項所為之重新核定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5條 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對象提出申請之日為生效日。但重大傷病項目屬罕見疾病者,溯自醫事人員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七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發現罹患罕見疾病病人之日。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申請人得於下列期限內,依第二條…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6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7條 保險對象因分娩就醫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分娩引起之合併症或生產後於當次住院中併行其他疾病之治療者,得免自行負擔費用。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8條 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急診、住院或接受居家照護服務者,免自行負擔費用。前項山地離島地區之範圍如附表六。
  30.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7條 …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證明資料。前項第五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基準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