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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0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第七條規定,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作成回復適用法令之處分,通知該學校,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6.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1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限制者,自處分送達後之下一學年度起始日起,回復適用相關法令。但其情節重大或有急迫之情事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另定回復適用法令之生效日。
  7.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2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應於回復適用一個學年度後,始得依第四條規定報請備查。
  8.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新生招生之班級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應回復至報備前之狀態,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其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依回復適用法令當年度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9.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4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10.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5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或教師,應自回復適用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11.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6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第四條所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應依相關法令重新審查決定命其停辦或繼續辦理。
  12. 行政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14.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0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法人之目的。二、捐助之財產。三、辦學之理念。四、創辦人推舉事項。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
  15.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1條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16.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2條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
  17.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3條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
  18.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4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
  19.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5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20.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21.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7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22.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8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23.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19條 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任期四年,分別起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學校…
  24.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21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
  25.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1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26.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
  27.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51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於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
  28.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1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
  29.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71條 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法人主管機關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
  30.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81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